第一条 本联盟会员组成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提供商、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处理和分析企业、大数据行业应用、数据源企业等大数据产业链各环节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院所、地方产业发展机构(部门)、第三方产业机构等。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大数据产业链某一或多环节内具有成熟产品或成熟解决方案;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联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加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作为联盟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联盟的成员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五条 加盟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共同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
(三)全力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五)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条 会员如有如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和入会协议;
(二)严重有损联盟成员权益的行为;
(三)不能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四)联盟将向有关成员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原因、生效时间等。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无法与会员单位联系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