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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 第一节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 一、原始主体
-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
- (二)职务发明创造
- (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 (四)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 (五)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的移转
- 二、继受主体
- 第二节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 一、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 二、在我国境内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 (一)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
- (二)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相关链接
原始主体,是指通过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而获得专利权的人。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一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分别规定了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除此之外,《专利法》还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两种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另外,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发 生移转。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场合,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 首先,《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其次,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能为之〈《专利法》第26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3项、《审查指南》等)。
再次,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场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就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第6条第2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7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6条第2款) (2)署名〈表明身份)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1.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1句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据此,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把它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场合有关权益的分配 我国现行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权益作了如下分配: (1)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2句); (2)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专利法》第16条)以及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
(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以及《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双方对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可循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专利法》(第15条)和《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由多人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在行使上适用以下规则:
首先,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三项特殊 的法定规则: (1)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 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在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 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合 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理由 是专利申请有法律风险。
(四)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第339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对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杈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可循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研究开发人)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在研究开发人享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时,《合同 法》为委托人保留了以下两项权利: (1)研究开发人将来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第339条第1款第2句),但其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2)研究开发人如果将来不打算自己申请专利,而是选择把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339条第2款。
(五)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的移转无论是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还是提出申请之后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都是具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转让、赠与或继承。
对于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法》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10条第3款)。另外,《专利法》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强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继受主体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从他人那里取得专利权的人。
对于转让专利权,《专利法》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10条第3款)。另外,《专利法》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强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节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外国人(含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下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根据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从《专利法》第18条可以推导出,这类外国人办理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无不同,即这类外国人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
二、在我国境内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宜,必须满足“先决条件",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根据《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先决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即可: (1)依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我国有义务允许其在我国申请专利; (2)依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有义务允许其在我国申请专利; (3)因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存在互惠做法,我国允许其在我国申请专利。
(二)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也为了外国申请人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要求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第19条第1款)。相反,对于中国单位和个人以及可以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专利法》并未作强制性要求(第19条第2款)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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