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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性
- 一、新颖性
-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
- (二)不存在抵触申请
- 二、创造性
- (一)发明的创造性
- (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 三、实用性
- 第二节外观设计的专利性
- 一、新颖性
- 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 三、富有美感
- 相关链接
只有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从大的方面来讲,这些授权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所谓实质条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时发明创造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专利法》保护 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专利性"
所谓形式条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时在程序或者手续上所应当满足的条件。例如,专利申请文件齐备、文件的撰写合乎规定等。形式条件贯穿于专利申请、审批的整个过程。
本章主要讲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至于取得专利权的形式方面的条件则在后面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这三章中讲述。另外,关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前已述及,因此本章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仅指发明创造的“专利性"。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性《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 优先权日)以前提出,但在申请日以后《包括申请日当天)依法公布或公告的,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者授予的专利",按照国际惯例被称为“抵触申请"。因此,新颖性的要求可被概括为以下两项内容: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不存在抵触申请。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1.现有技术的含义 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22条第5款)。据此,一项技术是不是现有技术,取决于该技术有没有被公开以及在什么时间被公开。
2.属于现有技术却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在申请日之前因为以下三种事由被公开了,但只要有关的当事人在自公开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了专利申请,法律仍然认为这样的申请没有丧失新颖性,尽管有关的发明创造事实上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了: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二)不存在抵触申请关于抵触申请,涉及以下要点: 首先,作为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或已授权专利,必须在正在审查的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如果正在审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则应当在优先权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当天提出的不算在内。其次,作为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或已授权专利,必须在正在审資的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当天或以后由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公布或公告。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公告,该在先申请就不发生破坏在后申请新颖性的效力。
再次,作为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或已授权专利,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正在审查 的申请的申请人自己提出的申请。
最后,在先申请或已授权专利具有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效力的是它们的全 文内容,包括说明书(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 文件。
二、创造性 (一)发明的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专利法》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仅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三、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节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一项关于产品外观的设计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三个实质条件:其一,具有新颖性;其二,具有创造性;其三,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一、新颖性1.不属于现有设计 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4款)。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2. 不存在抵触申请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依据,判断其中是否包含有与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6条)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简称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权益。
三、富有美感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八章 专利权:权利限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九章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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