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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Better Bench 发布时间:2020-12-12 10:28:12 ,浏览量:0

目录
  •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件
  •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 一、请求书
    • 二、说明书
    • 三、说明书摘要
    • 四、权利要求书
  •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 一、请求书
    • 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 三、简要说明
    • 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主管机关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基本依据。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四项。

一、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二)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三)发明人的姓名 (四)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 (1)专利代理信息; (2)优先权要求; (3)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说明书

说明书(包括其中的附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1句前半段),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 (2)提供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具体内容的情报和信息,为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3)解释权利要求,帮助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正文应当按顺序写明如下五个部分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4)附图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没有附图的,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就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5)引具体实施方式。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决定了采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既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又能使他人准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2款)。

三、说明书摘要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句),其作用在于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进行专利检索。

四、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直接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后半段)。这包括: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了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在起草申请文件时,申请人要特别注意权利要求的措辞,一方面要保证权利要求尽可能宽地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范围,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宽到把已知的技术和不能实施的技术都包括在内。

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着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由若干技术特征构成。记载在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屮请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三项。另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必要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还当应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样品或模型。

一、请求书

请求书的内容基本上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相同,不同的主要是要求提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就要求保护的每件产品的每项外观设计提交有关图片或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款)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除上述基本视图外,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参考图等。另外,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

三、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第1句)。另外,简要说明可以对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提交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2)易腐、易损或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模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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