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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Better Bench 发布时间:2020-12-12 10:36:39 ,浏览量:1

目录
  •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 第五章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 第一节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 一、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专利申请的处理
    • 二、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处理
    •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多个专利申请的处理
    • 四、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多个专利申请的处理
      • (一)一般规则
      • (二)特别规则
  • 第二节 单一性原则
  • 第三节 优先权原则
    • 一、优先权的含义
    • 二、外国优先权
    • 三、本国优先权
  •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第五章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第一节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此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一、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专利申请的处理

此时,应当以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为由,依《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晗外观设计),驳回在后申请。

二、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处理

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屮请人。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多个专利申请的处理

此时,应当以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为由,依《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含外观设计)的规定,驳回在后申请。

四、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多个专利申请的处理 (一)一般规则

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 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二)特别规则

《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第二节 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创造"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不能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

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把两项或两项以上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例如,《专利法》在强调“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的同时,允许“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31条第1款)。又如,《专利法》一 方面强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也允许“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31条第2款)

第三节 优先权原则 一、优先权的含义

优先权制度早在《巴黎公约》1883年的原始文本中就已经确立。按照《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巴黎公约》的一个缔约国就某项发明刨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将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这样导致的结果便是,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国家,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其第一个申请的申请日以后一定期限内他人就同一主题向该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其中,申请人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一定定期限"被你为“优先权期”。

由《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优先权制度为《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提了极大的便利。目前,这一制度已经通过《知识产权协定》被推广适用于WTO的所有成员(《知识产权协定》第2条第1款)。但是,这一制度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它为首次申请发生在外国的申请人(主要是该外国的 国民)随后向内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客观上使得该内国的国民在其本国申请专利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因为即使该内国国民在其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早于外国人在该国的实际申请日期,外国人也可能因为享有优先权而在申请日上优先于该内国国民。因此,不少国家在这种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仿照其做法,为前后两次申请均发生在该国的申请人《主要是该国国民)也创设了一种优先权。根据这种优先权,申请人在一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再次提出申请的,该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也将被视为是在该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为了区别起见,通常把以在另一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把以在同一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也分别规定了这两种优先权〈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

二、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 先权。”这一优先权即为“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主要是给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间届满前在我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一种法律上的保护。这种保护,简单地说,就是将在后申请视为是在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在我国提出的。所以在某些方面(并非所有方面),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取代了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

三、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优先权即为“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与前述外国优先权的效力基本相同,不同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实现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具体来说,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第1句)。

二是为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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