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Better Bench

暂无认证

  • 0浏览

    0关注

    695博文

    0收益

  • 0浏览

    0点赞

    0打赏

    0留言

私信
关注
热门博文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Better Bench 发布时间:2020-12-12 10:47:03 ,浏览量:0

目录
  •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 第六章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
    • 一、向谁提出一一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 二、如何提出一一提出专利申请的方式
  •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
    • 一、确定申请日
      • (一)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 (二)采用传统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 二、给出申请号
  • 第三节 对专利申请的审查
    • 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 (一)初步审查
      • (二)公布专利申请文件
      • (三)实质审查
    • 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
  • 第五节 其他问题
    • 一、修改申请文件
      • (一)修改的起因
      • (二)修改的原则
    • 二、撤回专利申请
    • 三、复审
  •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第六章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向谁提出一一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我国《专利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据此,我国把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工作统一集中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

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为了方便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些大型城市设立了专利代办处,代为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如何提出一一提出专利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采用传统的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专利电了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采用传统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既可以选用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以选用邮局邮寄的方式,还可以选用快递的方式。三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确定申请日的规则有所不同。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主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受理的专利申请,专利主管机关将确定其申请日,并给予其申请号。

一、确定申请日 (一)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以电子系统完整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二)采用传统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窗囗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28条第1句)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28条第2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附上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即挂号信函的收据,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正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二、给出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具有唯一性。根据《专利申请号标准》(ZC0佣2m3)的规定,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其中,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 1 表示发明专利申请; 2 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 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三节 对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初步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下述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程序。

(二)公布专利申请文件

公布专利申请文件,是指把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尚未经历实质审查之前向社会公布。

1.公布的时间 原则上自屮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法》第条第1句)。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专利法》第条第2句)。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的,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公布,不用等到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句。

2、对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均有可能根据被公布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实施相关技术。而此时,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权,最终能否获得专利权也不确定。所以此时如果第三人实施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申请人无权指控其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但是,如果不对申请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任由第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授权之前的这段时间实施该发明,那么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对申请人而言就会成为“噩梦",进而影响公众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给予申请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为此,《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通常将这一规定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三)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也称“技术审查",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所进行的审查,特别是确定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未通过的,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实质审查通过的,专利主管机关将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睏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初步审查合格的,专利主管机关将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39条、第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糾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载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最后授杈文本的情况以及专利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将同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说明办理登记手续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以及应缴纳的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第1句),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前半段)。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第2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包括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上述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后半段),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2款)。

第五节 其他问题 一、修改申请文件 (一)修改的起因

专利申请提出后、如果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申请人自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审查员也会通知申请人修改,在特殊情况下专利主管机关甚至会依职权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应当在自屮请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

2.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有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责任,当经过审查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缺陷,不克服这些缺陷就不能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为了提高效率,避免无谓的拖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4款第1句)。

(二)修改的原则

无论怎样修改,都应当遵循《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范围"的原则,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撤回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此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撤回。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对其申请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35条第1款)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了专利申请权,仅仅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在撤回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完全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用被撤回的专利申请作基础,继续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当然,申请人的再次申请将面临一些风险。

三、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第2句)。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41条第2款)。

相关链接
  1.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2.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3.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4.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5.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6.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7.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8.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八章 专利权:权利限制
  9.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九章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10.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11. 【专利权-思维导图】知识产权之专利权全部知识
  12.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选择题题库
关注
打赏
1665674626
查看更多评论
立即登录/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0.040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