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总共十章的word和pdf文档下载.zip
- 第七章专利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
- 一、行为目的
- 二、行为类型
- (一)受产品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
- (二)受方法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
- 三、行为对象
- (一)通过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二)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得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
- 第二节 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
- 一、行为类型
- 二、行为对象
- (一)通过图片或者照片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二)通过比对产品和外观设计要素得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
- 相关链接
专利权在本质上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因此,对专利权人来说,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对专利的实施,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法》第11条正是通过对“实施专利"一词的界定规定了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节 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某一行为是否为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目的; (2)行为的类型; (3)行为的对象。
一、行为目的从行为目的着眼,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才受专利权的控
二、行为类型发明专利权既可以是产品专利权,也可以是方法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能是产品专利权。产品专利权和方法专利权所能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存在差异。
(一)受产品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受产品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
1.制造专利产品 制造出专利产品是其他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的前提条件,因此要为产品专利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从专利产品的制造这一首要环节抓起。
2,进口专利产品 我国允许专利领域“平行进口"的存在(《专利法》第69条第1项》
3.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榭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4条)。
4.销售专利产品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构成《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19条)另外,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1款后半段)。如果制造者(指制造该另一产品者一一编者注)与销售者(指销害该另一产品者一一编者注)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以共同侵权论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3款)
5.使用专利产品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1款前半段)。对于前述情形,如果制造者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则以共同侵权论处(《审理侵犯专利杈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3款》
(二)受方法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受方法专利权控制的实施行为类型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囗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伸到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甸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3条规定:“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至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0条)。另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范围很广,既可能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新产品,也可能是已知的产品,甚至还可能是《专利法》规定的不 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三、行为对象从行为的对象着眼,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亦即要求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落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要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有侵权嫌疑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这一范围。
(一)通过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第59条第1款),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得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5条)
应注意,权利要求的记载虽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无论是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必须借助于其他信息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真正含义。这就涉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由于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说明书和咐图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专利法》明确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第59条第1款)
(二)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得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1.概述 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体现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既没有与之相同也没有与之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7条第2款)。
2.相同侵权 (1)相同侵权的含义 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与专利权利要求记戟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据此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之内。
(2)相同侵权的表现 以下三种情形均属于因“相同"而落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 对应并且完全相同;
-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
- 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 (1)等同侵权的含义 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据此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42条)。《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7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等同的时间点 依照《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时间点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
(3)判断等同的标准 依照司法解释,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某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时,可以认定这两个技术特征是等同特征(《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7条第2款、《审理侵犯专利杈纠纷案件解释一》第8条第2款)
(4)等同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实质上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权利要求字面限定的范围之外,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但同时减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为了保证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加以适当的限制。
- 禁止反悔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嗲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不得将其纳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6条)。当然,如果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13条)
- 捐献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予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不得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5条)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诮售、销售、进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据此某一行为是否为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的实施专利行为,同样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目的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 (2)行为的类型是否属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之一; (3)行为的对象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下就“行为类型"和“行为对象"两项因素进行说明。
一、行为类型“制造”、“进囗"、型专利权相同。应注意,权的控制范围内。“销售"和“许诺销軎”的含义与前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不在外观设计专利
另外,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如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在最终产品(即"另一产品"一编者注)中仅具有技术功能作用,而不产生视觉效果,则上述行为不能认定 为销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2款)。另外,如果制造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将以共同侵权论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2条第3款)
二、行为对象从行为的对象着眼,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亦即要求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样需要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 落入这一范围。
(一)通过图片或者照片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第2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
(二)通过比对产品和外观设计要素得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8条)。据此,在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所指定应用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其次应当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在形态(形状、图案、色彩)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八章 专利权:权利限制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九章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 【专利权-思维导图】知识产权之专利权全部知识
-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选择题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