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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 第一节专利权的终止
- 一、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 二、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一)未按规定缴纳年费
-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 第二节专利权的无效
- 一、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
-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 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
-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二)对溯及力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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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应注意,此处所谓“申请日",是指在我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因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而受影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另外,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把申请日作为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意味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就存在,专利权仍然是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的(《专利法》第39条、第条)
二、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依照《专利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就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一)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年费的基本规则如下:
1.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 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法》第4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
2.以后的年费的缴纳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在前述期限内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权人可以随时要求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第二节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无效,指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事后被发现存在着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缺陷,由有权机关依法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专利法》(第4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包括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在实务上被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指有权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既可以涉及该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该专利权的一部分。
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的请求在专利权被公告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第45条)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应注意,不符合单一性不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另外,已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无权享有该专利权也不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对此有争议的,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1款第1项)或者向法院起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条第2项}。专利局将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结果或者法院的判决变更专利权的登记,并予以公告。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47条第1款)
(二)对溯及力予以限制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专利法》第47条第2款第1句)。例外的是,“恶意致他人受损应予赔偿"(《专利法》第47条第2 款第2句)以及“显失公平应予返还"〈《专利法》第4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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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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