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zfgjj/c118013/jk_fwzndet.shtml?detailid=1012
提取指南
表一:住房消费提取-购建房提取
提取类型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身份证明
提取时间
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商品房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
①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①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④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5.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6.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7.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①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②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②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再交易住房
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或含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网签合同;
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①房屋若有按揭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③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①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中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或存量房网签合同成交价金额(若有按揭贷款的,计算可提取金额是应从计税金额或网签合同成交价金额中扣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②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单位房改房
或集资建经
济适用房
①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②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购房专用收据记载金额,含有购房补贴的,需扣除)。
②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拆迁安置房
①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②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被拆迁房屋为私产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房的提供公房使用证,农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①自支付房款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时间为准);
②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①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购房款收据或发票记载金额,含有购房补贴的,需扣除);
②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注:存在同时购多套拆迁安置房的,只能计算其中一套住房购房金额作为提取审核依据。
建造自住住房
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
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
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发票记载金额,多张发票可累计计算);
②不超过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翻建自住住房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
③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发票记载金额,多张发票可累计计算);
②不超过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大修自住住房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
③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①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发票记载金额,多张发票可累计计算);
②不超过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租住自住房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①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③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注:
①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②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所租赁房屋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③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①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
②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④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⑤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⑥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季度可申请提取1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①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②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③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提取人范围
租房提取为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他购房类提取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相关提示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⑤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⑥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⑦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⑧《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cdzfgjj.chengdu.gov.cn/、中国成都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index.shtml下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先行下载该表填写完整相关委托事项后交于受托人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网点办理。
表二:住房消费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提取类型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身份证明
提取时间
提取额度
(以百元为单位)
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①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④委托人结婚证原件;
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1、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夫妻可代办,其他情况均需到场办理)。
2、若借款职工申请委托提取签约的贷款为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①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④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5.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6.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7.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签订住房贷(借)款合同后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住房公积
金贷款
①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④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借款职工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②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商业贷款
①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④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组合贷款
①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④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若借款职工申请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贷款资料。
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相关提示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⑤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提取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⑥职工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成都农商银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通过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后,以后年度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住房贷(借)款合同。
⑦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申请人临柜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若申请人与主借款人不为同一人的,主借款人需本人到场签订征信授权书。
⑧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⑨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⑩《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cdzfgjj.chengdu.gov.cn/、中国成都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index.shtml下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先行下载该表填写完整相关委托事项后交于受托人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网点办理。
表三:非住房消费提取
提取类型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身份证明
提取时间
提取额度
(以百元为单位)
提取人范围
职工离(退)休
①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①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④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3.《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4.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5.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6.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①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需为出境定居)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就业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注:职工在申请时上月有住房公积金汇缴记录,不得办理该业务。
男性满50岁、女性满45岁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封存或托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
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农籍职工离职提取
①本人户籍证明(户籍资料中,从事职业应为农林牧副渔之一);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港澳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托管职工无需提供)。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①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3万,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
②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③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提取时间:自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患重大疾病(患者)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②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①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
②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已离职职工由本人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职工本人、配偶
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符合提取条件,在《低保金领取证》发放当年内申请
职工死亡或者
被宣告死亡
①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③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①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死亡提取业务仅能由职工家属或指定继承人申请办理;
③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相关提示
①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③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提取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④职工可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办理离退休、离职提取业务;
⑤托管户提取业务应在职工缴存所在地办理。
⑥《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cdzfgjj.chengdu.gov.cn/、中国成都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index.shtml下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先行下载该表填写完整相关委托事项后交于受托人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网点办理。